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办理的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型客车粤S83479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客运包车末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客运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4日对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湘JY3889出租车违规收费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5日,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使用湘JY3889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1日对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施某驾驶湘JD08277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0日,施某驾驶湘JD0827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之规定。
因施某夫妻二人无固定收入,妻子身体不好,家中全靠施某一人维持生计,且要供三个子女读书,所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减轻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施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2日对施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徐某驾驶湘JD25996小型普通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2日,徐某驾驶湘JD25996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徐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4日对驾驶员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番某驾驶湘JD87788小型普通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2日,番某驾驶湘JD87788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
因番某夫妻二人无固定收入,全靠番某一人维持生计,且妻子患有肺癌,每月药费需要6000元左右,所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减轻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番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27日对驾驶员番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彭某驾驶湘JD33188小型普通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3日,彭某驾驶湘JD33188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
因彭某夫妻二人均为下岗职工,无固定收入,家中全靠彭某一人维持生计,且要供两个子女读书,每月偿还购车的贷款,所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减轻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彭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25日对驾驶员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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